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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仅仅是在家中观看“小电影”,却被警察找上门,不仅罚了3000元的款,没收了电脑,更是被拘留了15天。
这可让小刘纳闷了,自己也没传播更没聚众观看,怎么就违反法律了?而这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又是什么怎么样的呢?
【案情回顾】
小刘是个正儿八经的宅男,交友圈并不广泛,平时除了工作以外,生活中也没有什么交际,最大的爱好就是宅在家中追剧、打游戏或者和网友侃大山。
当然了,作为成年人,没有女朋友的小刘,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也会控制不住内心的躁动,找一些小电影缓解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
要说这习惯也是从大学开始就养成的,然而让小刘万万想不到的是,自己看个小电影,居然能惹出那么大的麻烦来。
事发当晚,小刘找到了一部非常感兴趣的小电影,正津津有味的看着,突然听到了敲门声,吓的小刘赶紧立马关上了电脑,并整理衣装准备开门。
这一开门,小刘就纳闷了,怎么大半夜的还有三名警察找自己,自己也没犯事啊。
但是警察确实是找自己的,开门的那一刻就向小刘出示了证件,并要求小刘提供身份证协助调查,同时要带上自己的主机和他们一起走。
随后,一众人来到公安局,电脑开机的瞬间,小刘就知道要坏菜。
他只能把能交出去的网络账户和ID都说出来了,小视频也悉数被发现,共找到相关内容近百部。
但是小刘也只是脸上感觉羞臊,因为自己并没有传播,所以没犯法,大不了就是视频都被删了。但是接下来警察说的话,可就让小刘害怕起来了。
在经历了长达四个小时的调查后,小刘说明了视频的来源,都是网上下载,并没有传播过。
但警察却告诉他,小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复制淫秽影片,需要罚款3000元并拘留15天,电脑没收。
就这样,小刘签了字,随后被送去了拘留所关押。但是小刘的心中一直不服,越想越郁闷,自己没传播怎么可能犯罪?
于是小刘在出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律师为自己伸冤,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小刘被罚款的3000元悉数退还,电脑也还给了小刘。
可即便如此,小刘心里依然高兴不起来,虽然钱和电脑退回来了,但自己被拘留15天又该怎么说。
而且因为这事自己这点害臊的兴趣被许多人知晓,更是被单位给辞退了,这又该找谁说理呢?
【核心问题】
一、自己在家看小电影不传播真的违法吗?
二、小刘的损失又该如何申请赔偿?
【以案释法】
一、自己在家看小电影不传播真的违法吗?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不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明确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通常会被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金。
回顾案件本身,警察给小刘定的罪就是复制淫秽物品,但是这种说法明显是站不住脚的。
顾名思义,自己单纯在家观看小视频,不属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传播淫秽物品的任意一种行为,因此小刘的行为是完全不违法的。
小刘在长达4个小时的审讯中,已经很清楚的交代了视频来源,全都是网络上下载的,他本人并没有将视频发给别人,都是自己观看,并不存在传播途径。
因此不构成犯罪,而真正应该追责的,则是将视频挂在网站上供人下载的一方。
此外,警察调查小刘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流程的,因为想要调查公民,必须出示具有法律权威的调查问卷。
但本案的警察并没有按照流程办事,而是仅仅出示警察证就把小刘带到公安局进行调查,这一程序就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扣留小刘的电脑和罚款,也是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小刘真的存在传播淫秽物品行为,那扣留电脑是天经地义。
但事实并非如此,小刘的电脑只是下载工具,和传播途径没有任何关联,不应进行处罚。
所以最终罚款被取消,电脑也归还原主。
二、小刘的损失又该如何申请赔偿?
关于这一点,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关规定进行索赔,该条规定了,若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小刘因为这场无妄之灾,工作没了,生活中也成了知情者的笑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这两方面足够要求赔偿了。
而且莫名其妙被关押15天,关于这一点也是可以申请赔偿的。同时小刘也可以依法起诉违反程序的警察,为自己伸冤,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小刘的遭遇属实让人感到荒诞,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落到自己的头上,试问又有谁能遭得住?
但是通过这件事也给大众提了个醒,如果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及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递交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滥用公权之人说不,法律永远站在“理”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