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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救人啊,落得这下场!”赔了50万,还要判1年和开除

发布时间:2023-10-12 09:26来源:奇趣网编辑:QiQu阅读: 当前位置:奇趣网 > 奇闻趣事 > 手机阅读

“我明明是救了人,为什么还要判我有罪!”法庭上响彻了汪某哭诉的声音。

面对法官的审判,汪某十分不服,他明明也救了人,对受害者也进行了赔偿和解,怎么最后法院还要判他有罪。

难不成要他见死不救吗?究竟这个男人身上发生了什么,他真的犯罪了吗?

案件回溯

“小汪,糟糕了,水库下游有个人被水冲走了。”接到同事电话的汪某此时整个人神情慌乱。

下游有人出事了,难道是和他刚才的开闸门有关吗?

此时头脑一片混乱的汪某赶紧赶往了下游案发地,救护车也刚赶到现场。

看着躺在地上,脸色苍白的男人,汪某此时的心绪十分烦乱,他的手一直在抖,心跳也一直在加快,千万别有事啊!

医生在经过一系列抢救后,一脸歉意地向众人示意,男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经过一番调查后,水库工作人员查清了男人今天是违规来捕鱼,却因水库闸门突然打开,水流一涌而泄,导致男人被急窜的水流卷走,导致溺死。

可是今天没有下达要开闸门的命令,怎么就突然开闸门了?

一直沉默不语的汪某站了出来,找到了自己的上级领导,坦白了自己的错误,并将事情一五一十地道了出来。

今天上午,负责值班的汪某和往常一样,在水库四周巡逻,却在下午五点时,接到了保卫处的电话,称水库闸门有个人被卡住了。

汪某赶往现场查看,看到一个人的手缠着渔网被吊在了闸门护栏上,而渔网也在顺着水流往下拉扯着。

这附近明明是禁止捕鱼,他也不知道男人为什么会跑到闸门前,还卡在了上面。

只要掉下去,人必死无疑。

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打开闸门,将闸门升起,男人才能免于一死。

但是一旦打开闸门,下游必然会受到影响。

汪某来到监控室,查看了下游的情况,发现没有人群和船只,便打电话请示了上级,但是上级的电话一直占线,汪某无法打通。

情急之下,汪某想到那个危在旦夕的男人,他决定打开闸门救人。

一般来说,按照水库管理的工作流程,打开水库闸门除了要请示上级外,还必须去实地巡逻一番,确保下游是安全的,不会发生意外风险才能打开。

但是今天的情况实在是太紧急了,人命为先。

所以汪某没有跟着流程走,直接打开了闸门,将人给救了下来。

可是汪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救了一个人,却害死了一个人。

汪某对于自己的失责十分自责,他愿意承担责任。

最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汪某和死者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并赔偿了对方五十万的赔偿款。

可不久后汪某却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为由起诉到了法院。

在检察院的陈述中,汪某没有经过上级同意就私自开闸门,违反当地安全管理规章,并造成了一人死亡,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尽管汪某在庭审中多次声称自己是为了救人,是属于紧急事件,是为了响应突发事件的处理。

倘若自己不救人,那人不也要死了。

汪某坚持自己是无罪的,他在开闸门前,已经通过监控查询了下游的情况,确保了没有人在现场后,他才打开了闸门。

况且死者违反规定,在禁渔区捕鱼,也有一定的过错在身。

但是在法院的审判词中,根据当地的管理规章中,有关于突发事件的分类,并没有包括网被闸门卡住。

所以汪某所说的他是为了响应突发事件应急规定而做出的处理,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汪某依旧还是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即便后面汪某一方辩解称汪某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在,理应从轻发落。

可法院给出的答案却是汪某本人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并没有认为自己有犯罪的意向,也没有如实供认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隐瞒,不构成自首情节。

所以在一审中汪某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法院判处了六个月的拘役,缓期八个月执行。

对于这个结果,汪某并不服气,他坚持自己没有做错,自己明明也救了人,也赔了钱,现在还要自己去坐牢。

因为这件事,自己不但要经受牢狱之灾,甚至还丢了工作。

说到底,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

为了还给自己一个合理说法,汪某提出了上诉。

说事理法

当年汪某的案件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在社会上引发了热议,不少人都认为汪某明明是做了好事,为什么还要受到刑罚,法院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到底汪某有没有过错?我们先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说起。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或作业中违反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

放在汪某这起案件中,汪某为了救上游被卡住的人,情急之下打开了闸门,导致了一人死亡。

在这个过程中,他救人的心没有错,问题就在于他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全局,倘若当时下游不止一个人,而是一群人,汪某能承担得起这份责任吗?

即便是着急救人,也应该是先规避好下游的风险,向上级汇报,得到上级指示后,确保万无一失,方可行动。

救人本身没有错,只是为了救一个人,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确实得不偿失。

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责任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或三到七年的量刑处理。

而最后法官也是考虑到了汪某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补偿,所以从轻处置刑期,判了1年。

在汪某这件事中,代入他的视角,当时的他确实是进退两难。

若是他没有救那个被卡住的人,他事后也有可能被对方家属告上法院。

但是不管怎么说,倘若在汪某这件事中,法院不公正处理,考虑到案件的影响力,后续若有同类事件发生,当事人是否也可以为了救少数人而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我是救人啊,落得这下场!”赔了50万,还要判1年和开除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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