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盗墓之风盛行于全国。不仅有军阀或官方组织的军盗与官盗,更有以个人或团伙为主体的民盗。
他们盗墓的原因各种各样,盗墓的手段匪夷所思,参与盗墓的人群更是涵盖了包括匪徒群盗、僧侣、守陵人、风鉴家、古玩商人、学生在内的个体,甚至就连当时的外国人也有不少参与到盗墓的过程之中,使得不少文物外流。
他们或是因为求财、或是因为社会动荡等因素最终走上了这条不归路。虽然当时的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收效甚微。
一、盗墓之风的严重状况1、官盗
晚清到民国初期发生的盗墓案频繁发生,并在民国中期达到高潮,到民国晚期开始减少。这一时期军盗与官盗记录虽然少,但所发生的都是大型盗墓案,影响最大的就是孙殿英盗清东陵。
孙殿英盗清东陵
除此之外,又有西北系军阀首领冯玉祥于1928年在豫盗掘袁项城陵坟。历任豫东讨贼军第一路总司令、联军副司令、河南省省长的靳云鹗曾于1921-1923年挖掘河南新郑附近的以郑公大墓为代表的一批古墓葬;民国陕西境内的土著军阀党玉崐曾于1927年组织人马盗挖陕西省宝鸡市斗鸡台诸地古墓。
官盗方面,1932年,天津《大公报》曾刊载了皖北修筑淮堤的监工私掘凤阳古墓盗取珠宝事件。1933年,在安徽寿县朱家集地区的国民党地方官员以“救荒”为名,授意朱鸿初、庞子平组织百余民工,盗挖朱家集境内的楚幽王墓。
2、民盗
自东陵盗案发生以后,盗墓之风甚炽,土匪结伙成群以盗墓为生,此类案件很多。1930年,豫西匪徒曾多次发掘古代帝王陵寝。自称盗陵匪的李大脚,带领匪徒,在当地土人的引导下,盗掘古墓。据闻其所盗之陵最多,获得珍贵古董不下三千件。
1934年,匪徒盗墓案到处发生,且以北方地区犹多。3月30日,密云县世为刘宅看守坟墓的张有成,发现坟墓被盗向主人报告。
“谓有大批盗墓匪将坟墓掘开,盗取殉葬之物,彼等持有枪支,为数不下百数十人,明目张胆,逐个前往挖掘,村人稍忤其意,即行开枪射击,现已将墓掘开三座,尸首外露,白骨狼藉,为状至惨……”《时报》
同年5月,又有玉田县多次被匪徒盗墓。
“日前城南公主坟夜间被盗未遂……而昨日又发生盗挖七墓一案,颇为惊人,缘城内住民李姓,户大族繁,明清历代均任显爵,其祖茔在城西坎上庄南,坟墓颇多,碣碑林立。日前竟被匪盗挖较贵者七座,殉葬珍品,悉数被盗。”
6月3号《大公报》又报道了一起盗墓事件:
“保定城东马家庄,有巨绅吴殿侯之墓,庞然巨冢,松柏参天,碑碣林立,二十九夜土匪数人,将古墓掘开,盗去珍品甚伙。”
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盗墓以群盗为主,这些匪徒一般为数十人结伙,执械掘盗殉葬物品。另外,还有其他盗墓人群,如:
民国时期参与盗墓的各色人等
僧人:1936年7月2号,新闻报道了一则有关北平关帝庙住持僧人果通的盗墓案。该僧人俗姓郭斌,因染有鸦片,为穷所逼,与数人结伙,由民国二十一年秋间,开始盗墓,在通县、大兴、三河及市郊等处,作案数十起。
看坟人:看坟人勾结匪徒盗墓,1932年7月29日,平西距五台山附近的龙家村,有前清肃王豪格之墓,建筑极为宏壮,看坟人勾结挖墓匪徒将该古墓挖盗,所有殉葬物品,悉挖盗一空。
风鉴家:1936年,《大公报》曾多次报道有关风鉴家刘润斋的盗墓案。其借看风水之名,实为将茔墓地势,默记于胸,暗中与匪徒勾结实行盗墓。
“前步军统领乌恪谨,待伊甚厚,因令其代看风鉴,每年送刘洋一百五十元,三节更另外送钱,故刘对乌之祖茔情形极为熟识……又前内六区署长延庚,在北苑西羊坊有祖茔一座,延本世家,故茔中所葬之灵柩,殓物非常贵重。此茔地风鉴亦为刘某代看者,对于茔中一切事项,无不尽悉。刘乃勾结匪人盗掘,首先掘挖乌延二家茔地。俨如探囊取物。”
古玩商人:也有许多古玩商,想作发财的痴梦,便勾结不肖之徒,专作盗古墓的勾当,如1931年北平6月27日电,多尔衮墓被其七世孙中铨勾结古玩商及守坟人盗掘。
学生:1934年12月,《时报》《新闻报》《神州国医学报》等都曾载刊了《南通医科学生掘墓案》。
“城南公共体育场迤南一带,有义冢广约六十余亩,荒坟累累,为贫苦之人埋骨场所。本月中旬,有南通学院医科二年级学生沙义桂、严家嗣、黄奕、陈且、王世匡等,为制作人体骨骼,竟前往该义冢内,大举发掘,计被掘发男女坟墓三十余处。”
国人之外,洋人也参与盗墓。一些外国人来华以考古、考察、传教、探险等为理由,颇具有欺骗性。1928-1934年,加拿大传教士怀履光伙同美国人华尔纳,盗掘了包括洛阳金村等8座东周王陵在内的一批中国古代墓葬,其盗墓活动持续时间长达6年。此种事件,也曾散见于报纸中:
“彭山县属洞桥物地方,于上月杪突来外籍教士二人,一为英籍名陶然士,一为美籍,名葛维仪,在该处掘墓一座,取出古物五十二件,装入木船逃走。”
更有日本人,在武装占领中国土地的同时,公开以考古发掘为名在中国进行盗墓。
外国人参与盗墓
1935年,南满医科大学教授黑田源次、竹岛卓一以日满文化学会的名义调查辽庆陵;1938年,“奉天国立中央博物馆”馆长三宅悦宗、斋藤武一带领“考古队”,盗掘抚顺辽金时代土城遗址;由东京帝国大学等高等学术机构,以东亚考古学会名义派出各种“考古队”在中国境内进行盗掘等。
由上可知,民国时期盗墓之风,无论是次数、涉及地区还是盗墓群体,都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盗墓成风乃不争的事实。
二、盗墓之风的成因民国时期的盗墓之风,以盗取财物、社会动荡为主要成因,这与古代厚葬风俗有很深的渊源。然而,由于我国历史悠久,社会生活多元复杂,表现在盗墓动机上,就不仅仅是为了谋财,有的是为了复仇,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等。
1、 谋财
民国时期,谋财获利是盗墓之风的主要成因,单纯的利益驱动刺激着盗墓者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丰财厚葬以启奸心,或剖破棺椁,或牵曳形骸,或剥臂捋金环,或扪肠求珠玉。”
魏晋时有位古人曾说过,正是墓葬中丰厚的随葬品,刺激了盗墓者敛取财富的欲望,使得他们无视法律的严厉制裁、传统道德的无情唾弃,走上了发掘古墓之路。
民国时期,以谋财为利的盗墓事件各地到处发生,被挖者大多是古墓及官员坟墓。1934年,天津《大公报》记载了彰德唐驸马之墓被掘的状况,
“由内中盗出黄金凤冠一只、玉凤凰一只、黄金如意一只、玉如意一柄、珍珠被子一条……黄金烛阡等,共百余件,闻此批古物,值价约数百万元之巨。”
1935年,河北玉田县明代名臣边大寿之墓亦被人盗掘了,所损失的有御赐青龙剑一口,价值五十万元;避水云珠一颗,价值三十万元;此外尚有零星宝物,共值一百余万元。
在巨大的利益的驱使下,盗墓者们摒弃了一切道义与恐惧,铤而走险,唯利是图。除了获取金银珠宝、玉器古玩之外,有的盗墓者只是为了窃取砖石、木料、寿衣等以便建筑与出售。总之,谋财是盗墓的最主要促动因素。
2、 社会动荡
在民国时期,不只存在国内军阀混战,还有长达14年之久的抗日战争,社会动荡,因物价高昂,加以地方横征暴敛,于是大多数人被迫走上了盗墓之路。
在战争年代,不论是军人还是老百姓,盗墓都会成为其一种选择。如曹操在军中成立“摸金校尉”,同样的,民国时期孙殿英盗掘清东陵,也是出于战争的需要。
民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堪
有关记载很多,1939年,署名“泰山”者著文《盗墓奇闻》道:
“自中日事变起后,生活程度日以高昂,中下阶级之居沪者,固不胜担负,纷纷作返里之计……此中除富有者外,多平日赖力作糊口,一且失业,窘处乡间,生活问题当然大起恐慌,因此铤而走险之人甚多……一般穷极无聊者,乃垂青于枯骨,结合同志,物色较冷僻地方之坟墓,在深夜将其掘开,反尸倒骨,尽攫殉葬之金银以去。”
战争之外,导致社会动荡的因素还有灾荒。1937年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前夕,豫西扶沟、西华等县,因去年天气干旱,田禾尽枯,致酿成巨灾,各县贫民结队,抢劫各村粮食,不但粮食抢劫一空,衣物亦无余。战争、灾荒所引发的社会动荡,直接导致很多人为生活所迫,进而走上盗墓之路。
“凡新安葬之墓多被盗开,棺中衣物首饰,全行盗去云。”
3、 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盗墓原因外,还有其他因素引发盗墓之风,如泄愤、医学研究、出于某种政治目的以及匪夷所思的原因——盗骸制炸药等。
民国时期的学生
泄愤:1930年,因马玉仁召集旧部土匪,在阜监各署大肆滋扰,商农损失不赀,营长周振中于进剿时阵亡,该营所部与被害人民,竟将马玉仁祖宗坟墓,悉数发掘以泄愤。
医学研究:1934年,新闻多次报道了医校学生盗掘荒墓尸骨事件,其目的为研究解剖。西洋各国也有同样的事情发生,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发财,而是为了便利医学界研究。
“政府对于医学界所需要舍不得花钱去收买尸体,他们竟自己出马去盗,他们把所得的‘货物’,装扮成一个病者或是醉汉,抬着他们傲然过市,谁也想不到那是死尸。”
制炸药:1917年,浦东某镇一带被贼挖开偷盗的尸体不下二三十具,此种窃贼非仅盗窃棺中饰物,并盗窃尸骨以作配制炸药之用。
”1923年,图民人张顺贞之十五世祖名宦张中江公之坟茔,亦遭发掘,该窃贼等目的不专在于冢中所藏之明器及金银珠宝等,“兼取尸骸,采用内蕴之燐质,制造各种丸药,效力甚宏,得善价之故”。
盗掘墓葬的动机各有不同,原因也是千奇百怪,正是由于人们或贪婪、或憎恶、或愚昧的心理,才导致了“古今未有不发之墓”的现象。
三、盗墓成风的应对举措面对盗墓之风的严重状况,中央和地方政府制订、颁布政策和法令,社会各界也争相呼吁,以抵制盗墓之风。
老照片:民国时期的政府
1、 政策为遏止盗墓狂潮,中央政府明令各县对盗墓案件,严惩不贷。
以1933年4月陕西为例,仅西安《新秦日报》《陕西国民日报》刊载诸如“咸阳小陵冢被掘,警方严加稽查”“长安保卫团奉谕缉拿要犯”“华县格毙盗墓贼犯”等消息就有10余条之多。
1934年11月8日,司法行政部“通饬平津各地法院,嗣后遇盗墓案件,应依律严予惩办,以辑枭风。”
1936年3月17日中央社电“蒋院长电令商震”称,“据内部报告,安阳一带,盗掘古墓之风,又复猖獗,且涉及中央研究院工作区域,请令该管区督察专员,严予制止等情,查盗掘古墓,本院迭令严究……仰该主席迅饬督察员,依法严究,归案惩办,并迅筹有效方法,防止再度发生,所有办理情形,并仰随时具报。”
1937年4月26日,“今政委会绥靖署特联衔通令冀察各机关,嗣后凡有事主及古玩商等勾结匪人盗墓,一经查实,一律即处死刑。”
面对严重的盗墓之风,政府部门采取了多种具体应对措施,予以奖惩。如奖励地方官员捕获盗墓贼,以此办法动员社会力量抵制盗墓。山西省政府对于缉获盗墓犯出力警士,指令给予二十元缉捕费予以补偿。
1943年,对于沪郊盗墓之风,上海市政当局切实查禁,“除细赏三千元,购缉盗墓人犯外,并分令所署协缉,以维法纪。”
又制定考核县长办法,督促缉办盗墓案犯,以山西为例:“查晋南一带劫墓案件层见迭出,各县县长率多视为故常,一报了事,对于缉捕赃犯漫不加意,甚至有讳案不报,希图卸责者,长此以往者,深恐已犯者逍遥法外,未犯者从而效尤,亟应严定县长考核办法,并令饬注意防范期收肃清之效。”
1934年11月16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议决通令各省府严禁盗掘古墓,并妥加保护。凡各地发现古物,应即呈报政府,交会保管,如该物与该地有特殊关系者,经许可得由地方政府保管。
也有非专业组织机构,担起了保护古墓的重担。1916年以探花吴荫培创办的吴中保墓会,专以保护名人古墓。1929年6月,苏州市工务局修建铁路时,曾发现古墓一处,该墓附近有张天师墓一所,于是民众咸起反对,吴中保墓会吴阴培闻讯,除派人前往殓查外,本人又多次履勘,拟函请工务局另划路线。
2、 法令
关于盗墓法令清朝已有,制订的非常之严,盗墓者处以凌刑,所以晚清时期盗墓案相形较少。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在《优待清室条例》中规定: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中华民国酢设卫兵加以保护。”
然而,民国政局动荡,长期军阀混战,这一条例很快就失效了。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为了遏制盗墓之风,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军阀割据
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对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立及职责作出明确规定。1934年11月14日,北平军分会又拟定了惩治盗墓条例:
一、携凶器盗墓者,处无期徒刑;二、以盗墓为业者刑同;三、加暴行于故丁公然盗取者死刑;四、结伙三人以上,持枪盗墓者处死刑。
1936年,对于近来各地的盗墓案件,江西省政府发布法令:
“各县盗墓案件改属军法审判,县长及区保甲长并负缉犯交案之责,令仰遵照。”
民国时期有关严禁盗墓的法令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建立适应近代社会需要的反盗墓制度,从而推动了近代中国反盗墓活动的法治化、制度化。
3、 社会舆论
政策、法令之外,社会团体及士绅等也联合要求保存古墓,倡议禁止盗墓社会团体方面,1924年,上海同人会呼吁请禁止盗墓:
“浦东一带,凡上南川奉宝各邑境内,时常发生盗掘坟墓,窥掠葬物情事,此辈大率为江北崇明等处之客籍匪类……此等惨无人道之事,该匪等实属目无法纪,若不严刑拘办,不足以儆效尤。”
同年,政府批准商承所变卖广东流花桥至三元里地方五百余亩,内有回教先贤万葛素古墓及回族历代坟茔百万余穴,于是上海回教联合会、天津回教联合会等团体曾多次致电省长廖仲恺电请保护古墓。1934年11月7日,宁波旅沪同乡会昨电蒋委员长严禁盗掘坟墓,恳请“以戢匪风而安桑梓”。
乱世
各地士绅也相继呼吁禁止盗墓。1918年开封苍颉之古墓旁的古杨数株经村民私自伐卖后,学界赵君、青运、刘学纯等设法干涉保存古迹。
1934年,天津《大公报》曾报道洛阳当地士绅李子安等33人,为保护新旧坟墓起见,特联名具呈豫洛十区行政专员王次甫氏,请严缉劫墓犯,并恳转呈豫省府,另订惩治劫墓犯单行法规,以期除暴安幽,纠正风化。
社会舆论的争相倡议,对政府当局施加了一定压力,有利于督促盗墓案件的严厉缉办。
结语:通过梳理民国时期的盗墓成风、原因及对策。从中可知,社会动荡不安对盗墓成风产生了巨大影响。时至今日,仍有大批的盗墓案件发生。
因此,维护社会安定,进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是从跟本上解决盗墓成风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