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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肇事还是故意撞人检察机关揭开交通事故背后的杀人动机

发布时间:2023-08-31 08:42来源:奇趣网编辑:QiQu阅读: 当前位置:奇趣网 > 奇闻趣事 > 手机阅读

普通肇事还是故意撞人检察机关揭开交通事故背后的杀人动机

多次挽回婚外情未果后,经事先踩点并精心伪装,他驾车撞向了对方……2020年9月16日,经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某未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

普通肇事还是故意撞人

“警察同志,我开车不小心撞上了一辆三轮车,对方车上两个人受伤了,请你们赶快过来处理……”

2019年4月13日7时28分,镇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到了案发现场后,民警看到,6米多宽的非机动车道上,一辆顺行的绿色别克旅行车和一辆逆行的三轮车迎面相撞;旅行车无刹车痕迹、气囊都已弹出,三轮车车头损毁严重,车上的男性驾驶员及一名女性乘客因伤送医,其中女性伤者于当日8时50分不治身亡。

接受现场询问时,毫发无伤的旅行车司机韩某神情淡定,称其不慎撞上对方。现场勘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拟以交通肇事立案初查。

“今天早上的事情就是韩某故意开车撞的我爸妈,你们一定要严惩他!”当日中午,被撞身亡的被害人顾某之女小张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母系被韩某故意撞死,警方旋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引导侦查,补充证据还原真相

2019年4月24日,该案首次提请镇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韩某为何上班时间驾车出现在非上班路线?韩某在6米多宽的非机动车道借道行驶,明明可以观察到逆向驶来的三轮车,为何在没有刹车的情况下发生如此惨烈的碰撞且自身安然无恙?被害人丈夫和女儿反映韩某与被害人有感情纠葛并曾扬言报复,是否属实?

镇江市检察院受案之初便觉得该案疑点重重,遂组建办案组展开审查。办案组讯问韩某后全面归纳了案件疑点,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直觉让他们坚信,这绝不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但韩某只有一次有罪供述且未能供述整起杀人案件细节,之后更是全盘翻供,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是,镇江市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指派办案组成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办案组首先建议侦查机关调取韩某的车辆轨迹监控。经查,韩某除案发当天驾车出现在案发现场,2019年4月10日也曾在相同时段驾车走过相应路线,并在非机动车道路口等候7分钟。经反复比看监控,办案组发现更为蹊跷的一幕:同年4月10日、13日,韩某驾车时均将被子放在膝盖处并佩戴安全帽,还使用床单将自己固定在驾驶座椅上。

为最大可能重建、还原案发现场,办案组建议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实验结果表明,案发当时视野开阔,能够看清三轮车内驾驶人轮廓,路面也有较大避让空间。相关鉴定意见和证据也显示,涉案旅行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韩某早在1997年就已取得驾照,驾驶经验丰富。

种种客观证据让检察官们确信,韩某涉嫌故意杀人。但由于其拒不认罪、犯罪故意难以查明,办案组又引导侦查机关提取了被害人手机短信、通话录音并走访了10余名证人,最终查明:韩某因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纷,多次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滋扰,并多次扬言准备购买汽车撞击被害人。

就这样,办案组先后3次会同侦查人员研究案件并就23条具体事项引导侦查取证,最终凑齐了案件的整个拼图。

因畸恋生恨,威逼无效蓄意报复

事情要从2017年7月说起。当时,韩某与被害人顾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约定顾某离婚后两人结婚。2018年3月,顾某未与丈夫张某离婚,提出和韩某分手。为迫使顾某回心转意,韩某多次给顾某及其女儿小张打电话、发短信,扬言要制造交通事故杀害顾某、张某。

2019年1月14日,韩某买了一辆二手绿色别克牌赛欧旅行车。同年4月10日早上,韩某戴上旅行帽、安全帽、口罩、眼镜框,将事先准备好的被子铺在腿部,用床单将自己固定在汽车驾驶座位后,开车至顾某夫妇上班必经的某非机动车道停车等候,但因顾某夫妇未出现作罢。

2019年4月13日7时许,韩某再次做好上述防护后,又驾车沿顾某夫妇上班必经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缓慢行驶。发现张某骑三轮车载着顾某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后,韩某左打方向盘迎面撞了上去……

案发后,韩某以车祸为由分别拨打120、110,被害人之女小张了解情况后亦报案。至此,韩某因畸恋生恨、蓄意驾车撞人并致一死一伤的事实水落石出。

此外,针对讯问时韩某对其前科劣迹支支吾吾的情形,办案组又引导侦查人员对韩某过往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深挖,最终推动侦查机关对韩某在2017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查证属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韩某时而供述时而翻供,但镇江市检察院认为,该案间接证据已形成锁链,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韩某提起公诉。2020年8月,镇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年9月16日,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作出如上判决。

“这起案件是我们在‘捕诉一体’改革后办理的首起重大刑事案件。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促成我们与侦查机关会签了《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实施办法》,有效提高了全市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镇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金庆华对记者表示。(检察日报 卢志坚 高光治)

普通肇事还是故意撞人检察机关揭开交通事故背后的杀人动机

为什么新闻上出车祸是过失犯罪?而不是谋杀呢?有人说如果是开车故意撞人那就是谋杀。需要看司机是否是故

你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以后,其犯罪形态只能是过失犯罪
如果是利用交通事故掩盖故意杀人的话一样可以定故意杀人罪 ,但定罪是要讲证据的,检方只有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故意杀人才能提起公诉告其犯故意杀人罪。
而现实生活中,一般证明交通肇事罪犯罪比较容易,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故意杀人,只能按照疑罪从轻,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定罪量刑

普通肇事还是故意撞人检察机关揭开交通事故背后的杀人动机

交通肇事?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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