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敬照片来自网络
近日,一篇出自陕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西安市作家协会主席吴克敬的文章《扎在长发上的橡胶手套》引发舆论争议。文中吴克敬批评了“因卫生巾而向防疫人员哭诉”的一名西安女子,称其“矫情”、“小姐做派”。
此文一出,吴克敬立即遭众多网友指责不尊重女性。目前,该文已删除,吴克敬也表示,自己从未有过不尊重女性的想法,“我之前的作品一直都是尊重女性的,可以说我是崇拜女性。”对于网友的批评,他表示,“让大家批评吧,疫情当中,还是要理解每个人。”。
事情至此,本该画上句号了。没想到,有网友竟然挖出吴克敬一稿多投的旧闻。开始我并不相信,今天看到2015年7月16日长江文艺杂志社发的《关于谴责吴克敬小说自我剽窃、重复发表的声明》在网上晒出来,白纸黑字,铁证如山,不得不信。兹将《声明》摘录如下:
“《长江文艺》2015年第7期发表了吴克敬的短篇小说《锄禾》。小说发稿期间,本刊总校在终校时,发现此作有似曾相识感,提出疑问。由此,责任编辑专就此事短信吴克敬询问。吴克敬回复短信,称是新作。本着对作家的信任(吴克敬是鲁奖获得者),《长江文艺》发表了该小说……。
7月5日,杂志社接到读者举报,指出该作是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编辑部立即进行查实。查实结果:吴克敬的小说《锄禾》曾经先后在国内六家杂志上发表。它们是《延河》(2010年第3期)、《荆山》(2011年第1期,内刊)、《青海湖》(2011年第11期)、《西安青年》(2014年第1期,内刊)、《飞天》(2014年第5期 )、《芒种》( 2014年第13期)。有的改了篇名和主人公名字,有的几乎一字未改。到了本刊,已经是第五次公开发表。本刊正式发表前,已有疑问,特意向其询问,吴克敬竟仍以“新作”给予答复。
鉴于吴克敬将重复发表多次的作品再次充当新作投稿于《长江文艺》,更鉴于吴克敬在面对编辑询问时公然撒谎的行为,长江文艺杂志社在此对作家吴克敬这种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参照期刊界对此类同一作品多次发表、自我剽窃现象的处置做法,我社特别声明:
1、长江文艺杂志社将扣除吴克敬《锄禾》小说的全部稿酬;
2、长江文艺杂志社从此拒绝发表吴克敬的任何作品;
……………………
此事虽是六七年前的旧闻,在我听起来,仍感到惊诧。
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担任报纸副刊编辑多年。众所周知,那是个文学的黄金时代,编辑部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来稿。作为编辑,最忌讳作者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此类事情一旦发生,报刊的声誉会受到极大损害,责任编辑也会受到牵连。所以,那时候尽管相关法规还没有出台,无论编者还是作者,都严格遵守一稿一投的规矩。而一旦有人违规,等于自毁前程,将遭到残酷的封杀。
随着我国法制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所普及。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民法关系,按惯例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给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期满之后,作者可以向其他报刊投稿。按照有关规定与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
其实,上述法条就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我想,吴克敬也是老报人了,写作多年,还获得过很高的荣誉,不会不清楚。他把自己的作品重复多次发表,难道就为了多赚些散碎银两?
我认为,吴克敬的“卫生巾”事件不大,反而是“同一作品多次发表、自我剽窃”兹事体大,后果严重!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还涉嫌违法。令我诧异的是:受到长江文艺杂志社严厉谴责的吴克敬在之后的这几年,不但没有被“封杀”,反而稳坐陕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西安市作家协会主席的宝座如泰山!我只能怀疑:自己对法律道德的认知是不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需要补课了吗?